
近期,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中外调解员“双调解”模式,联动中国、也门两国调解员,成功化解也门商人与广州企业的跨境合同纠纷,展现了当地在“工商并举、两业融合”过程中同步构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成果。
制冰机验收各执一词引发矛盾
2022年6月,来自也门的商人哈里(化名)经朋友介绍,向广州某公司订购了一台实心管式制冰机。
半年后验货时,哈里发现设备压缩机及部分零配件型号与约定不符且成冰规格较小,且制冰能耗过高,他预计生意将难以获利,于是拒绝收货及支付尾款。双方协商无果后,哈里向南沙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支付的货款、赔偿相应损失。
另一边,某公司表示难以接受,不同意解约,并提起反诉,要求哈里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赔偿违约金。
公司负责人解释,客户订购的制冰机所使用的压缩机与双方约定的品牌、型号相同,虽然有个别零部件与合同约定不同,但都是免费升级了更加先进的配件。能耗较高,是因为广州常年湿热,导致机器验收时的能耗较高,在也门较为凉爽干燥的气候下,能耗会下降。
“中也”调解员“促评并行”联动解纷
办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法律文化背景不同、对解纷机制运行的理解和期待不同步,于是采用“外籍/港澳台+内地”调解员“双调解”模式化解纠纷。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南沙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选定也门调解员马利克与中国调解员林启迪共同调解。
马利克常年在广州从事外贸工作,对中也两国国情相对熟悉,具有语言和文化双重优势。接手该案后,马利克采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促进式调解”方式,向哈里介绍中国的营商环境是如何支持跨境贸易等,并协助其从商业合作角度探讨更多解纷可能性。
林启迪则运用“评估式调解”方式,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诉讼成本、核算不同调解方案下对应的实际金额与影响。两种调解方式衔接并行,以发挥“双调解”的最大效能。
三步走促实质和解
对于双方诉争的分歧,法官意识到,制冰机的质量和制冰效果是双方当事人真正争议焦点所在,查明相关设备实际参数是促进双方和解的前提。为此,法院在同意某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基础上,将“双调解”与鉴定程序结合运用,分三步走以“鉴”促“和”。
第一步,明确争议事实。在实施鉴定前,法院就先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细致梳理、逐项列明。鉴定意见出具后,通过“双调解”进一步明确双方分歧所在、心理预期的差异,尝试设计具体解纷方案。
第二步,保障双方当事人全程充分诉辩。双方全程参与鉴定并全面发表意见,由鉴定人员出庭接受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确保诉辩意见得以充分展现,在双方当事人的论辩过程中不断消弭分歧。历经五个小时的法庭询问,逐步形成共识。
第三步,推进实质解纷。法庭询问后,鉴于双方对案件已有基本心理预期,考虑到案件的涉外属性,为更快解决纠纷,法官继续将纠纷交予特邀调解组织开展“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调解协议签订后次日,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协议内容,双方的纠纷画上句号。
“东方经验”增强高质量发展信心
“我们认真复盘了这次的解纷经历,学到不少经验。”某公司负责人在法官回访电话中说道,“双调解”的过程让公司更加意识到与客户沟通、合理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在日后的交易中如何提前预判风险、为产品赢得更好口碑都有帮助和启发。
该案中,南沙法院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展开“双调解”,中外调解员融合评估式调解与促进式调解的优势,合力协作,弥合文化差异、架起沟通桥梁促和解,是广东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强化规则对接、打造“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双轮驱动格局的生动注脚。
法官后记
涉外商事纠纷中当事人的沟通壁垒往往较高。不少案件中由于语言、文化等的差异,双方当事人在沟通初期就可能存在误解,产生纠纷后,信任的基础破裂,分歧就会进一步增大。“双调解”模式则能有效弥合这种分歧,外籍调解员能够很好地理解外国当事人诉求,也能更精准地向其传达中国相关法规政策,降低外国当事人的解纷门槛;而中国调解员则能更好地依托调解组织为当事人设计符合实际的调解方案,促成纠纷化解。法院在案件中适当运用“双调解”模式解纷,会让这种“润滑剂”的效果更加明显,既增强了双方对“中国制造”“中国服务”的信赖,又提升了中外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
南方+记者 张翊伟
通讯员 南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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